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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民再遇停车费“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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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2 09: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小王告诉邯报融媒体记者,2018年9月,父亲驾车时发生事故,撞伤三人。随后,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王先生的车一直被查封在邯郸市超技停车场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磁县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31日做出解除车辆的保全裁定。王先生拿着法院的《裁定书》去停车场取车,停车场一位姓吴的负责人表示,需要交纳8000元停车费,才能开走车。

小王说,他们觉得费用太高,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正在为难时,看了本报的消息,觉着有了希望,就拨打热线求助。

邯报融媒体记者致电市交巡警支队冀南新区大队询问情况。该大队左警官答复说,这个事故车在查扣阶段是不收费的,但法院查封时收不收费,交警部门无法决定,建议车主直接找停车场交涉。

邯报融媒体记者联系上邯郸市超技停车场负责人吴先生,他告诉记者:“停车场不收费,车主拿着相关材料来领车吧。”记者随后把这个消息告诉王先生。可下午时又接到王先生电话:“停车场工作人员说,价格可以少收,但还是要3500元停车费。”

邯报融媒体记者再次联系停车场负责人吴先生。吴先生说:“我们是私营企业,停车场是有成本的,没有主管部门发话,怎么能随便放车!”当记者咨询其主管部门是什么单位时,对方以正在开车为由挂断电话。记者又拨打电话,对方不接听。

这笔停车费该不该交呢?邯报融媒体记者随后咨询了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的冯家泉律师。冯律师表示,《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文件中,关于停车费的规定为:事故处理阶段的停车费由交警部门承担。但保全期间的停车费,确实没有相关规定。“停车场毕竟不是公益单位,也没有义务免费看管车辆。”冯律师说,为避免当事人损失,国家也有保护措施,比如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反担保”,提前取出被保全的车。“因自己不去申请,造成损失,该由自己承担。”

冯律师认为,这件事的问题关键不在交费上——按照我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停车收费必须两证齐全,即管理方必须同时持有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未经收费许可,就是乱收费。而且经过审批的停车场,还要定期年检,符合条件后才能继续收费。“如果停车场不具备这些手续,做不到价格公开明示,提供不了正规发票,那收费就不合理了,当事人就可以去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督察部门投诉。”
邯报融媒体记者 刘昆
编辑丨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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