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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后女方悔婚男方索还彩礼,是否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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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17: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现在很多年轻人都比较讲究仪式感,领结婚证也要挑选一个比较好的日子,所以不少年轻人都是先办酒席后采取领的结婚证。王先生和夏女士举行了婚礼但没领证,由于对领证日期不能达成一致,女方一气之下还回到了娘家居住,死活不同意再回婚房,并提出分手。双方最终闹到了法院。那么...
  一、婚礼后女方悔婚男方索还彩礼,是否能要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二、彩礼纠纷怎么处理
  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三、彩礼还是赠与怎么区分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彩礼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
  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婚礼后女方悔婚男方索还彩礼,是否能要回?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彩礼一般是要归还的,有彩礼纠纷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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