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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隆鑫文具失火案申会民法官违法办案滥用职权保护电力局长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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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4 14:12: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隆鑫文具中心失火案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我是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陶北村村民,我叫徐泽红,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系馆陶县隆鑫文具中心负责人。我实名举报馆陶县法院庭长申会民。在2017年4月11日发生在馆陶县陶山市场火灾案中,,致使门市内货物(评估价值合计为2142134.45元)全部烧毁,我的两个孩子在逃生过程中从高处摔伤造程两人九级伤残,我的父亲和我的公公因受不了这突来的打击和惊吓而一病不起,因无钱救治和不能得到正常照顾,他们整日忧心忡忡以泪洗面,我的父亲没有等到我讨回公道,就离开了人世,我的公公卧床在家,其生活至今不能自理。跟植物人没有区别,,要不是申会民利用手中的权利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办案置法律与不顾,枉法裁判本案。明显在保护馆陶县电力局局长高志勇,给电力局局长高志勇充当保护伞,还多次威胁我,对本案诸多问题至今未予查明,罔顾众多证据证实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瑕疵,而申会民之法律与不顾,枉法裁判本案。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官给黑恶势力有何区别。而法院院长安新庆常年在外就医,疏忽对馆陶县法院法官监督管理,使法院成为国家垄断行业及某写违法违纪法官的保护伞。致使我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也未讨回公道一事,向您反映如下:2017年4月11日4时55分左右(此时间为消防队认定,认定书中有显示),我门市发生火灾时,周围目击群众(于5时40分)拨打119火警电话,5时41分消防队回拨电话询问失火地址。随后,有群众联系电力部门进行断电,可电力部门值班电话迟迟无人接听。6时,消防队第一辆小型救火车到达现场,6时10分,第二辆消防车到达现场,这两辆车均为喷水灭火车。在得知失火现场未断电后,消防队只是在现场等待断电,并未安排干粉车前来实施救援。大约1个小时后,电力部门才完成人工断电。随后,消防官兵虽奋力灭火,但仍未能及时控制火势,错过扑灭火灾的最佳时机,反而扩大我门市的重大财产损失(详见馆陶县消防大队扑火证明).馆陶县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火点位于西侧第一间房西北角附近,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此认定书认定的结果严重偏离了本案的实际事实.因当时馆陶县消防大队勘验火灾现场时,仅从现场我门市内提取了八根内部电线,而未提取屋外电线,后在我多次催问的情况下,才来了两个年轻人,在没有勘验我房东北角电力局按的电表箱情况下,胡乱提取了几根电线就离开了。我不服该火灾认定书,向邯郸市消防支队申请复议, 邯郸市消防支队也照搬馆陶县消防大队勘验现场模式, 也没有勘验我房东北角电力局按的电表箱和室外线仅更正了我方提出的专业术语错误,把“电器”改为“电气”,草草结案,维持原认定书. 市.县两级消防大队出具实体和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怎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然而在我门市提取的八根电线馆陶县消防队在四川消防局鉴定结果是一次熔痕一根,二次熔痕四根。试问在同一个电闸下怎么会出现一个一次和多个二次,这样的鉴定结果让谁能服气?我只得委托有资质的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为:此次火灾事件部位为外墙东北角,火灾由东向西,由北向南蔓延燃烧(详见鉴定意见书).无奈之下,我将馆陶县电力公司单位诉至馆陶县人民法院,在法院立案期间,我方律师对电力公司安装的电表箱内电线进行证据保全,有我和我委托的律师、法院工作人员、电力局工作人员及电力局律师在场,在场人员均签字确认,有全程录像为证.不知为何,2018年5月9日申会民庭长通知开庭。在开庭前,法院始终未通知鉴定被证据保全的这根电线.我方律师一再要求对此电线进行司法鉴定,始终未收到任何回复.本案开始由何金峰进行司法鉴定,因其不按安新庆院长的指示办事,硬将此案法官换成申会民庭长主审.2018年7月17日,申会民庭长通知我市中级法院已指定上海华碧鉴定机构,并直接强硬地对我说:“你不同意该鉴定机构,就不给你鉴定了”(有手机录音为证)。我方律师指出强行指定鉴定机构诉讼程序严重不合法,一再要求按正常法律程序依法摇号决定,申庭长才勉强同意让我方律师写出书面理由,送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同年8月8日,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的结果仍是上海华碧鉴定机构,这难道是机缘巧合吗?这个结果顿时让我心生疑惑,难道这是人为因素在故意作怪吗?2018年11月16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结论认为送检样品”具备二次短路熔痕的物证特征”,该鉴定结论模糊不清,如同“猴子具备人的特征”,可猴子只是具备人的特征,但并不是人!与案件真正事实严重不符.我为此支付了3万元高额的协商价鉴定费,本次高额的鉴定费是上海华碧鉴定机构与市中级法院共同协商的结果.我向法院提交了对此鉴定有质疑的书面材料,而申会民庭长对此置之不理,在没有各方在场质证的情况下,馆陶县法院径行草率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更让我匪夷所思的是:2018年12月13日,我向馆陶法院和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鉴定报告质疑,请求撤回检材.2019年1月16日,我电话寻问申会民庭长撤回检材的结果,可他说:“你想撤回检材就撤回呀!等着吧!到时候有结果县法院会通知你的(有手机录音为证)”.我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在二审期间委托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对馆陶县公证处证据保全的电线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4月26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涉案检材铜导线熔痕为一次短路形成(详见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此鉴定结果与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结论截然相反.我在此鉴定意见收到前,及时将此司法鉴定意见书邮寄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可二审法院法官也未在各方当事人公开质证的情况下,照搬馆陶县一审判决书,草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二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本案我方提交的重要证据---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支持与否,只字未提”(详见邯郸市中级人民发院(2019冀04民终2120号民事判决书),难道这样的二审判决书能让我心服口服吗?绝对不会.我下定决心要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此案,不排除为讨回公道,一直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案败诉,张晓萌和徐海涛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也面临着败诉的风险.我的父亲和公公因此灭顶的火灾,无钱救治和不能得到正常照顾,他们整日忧心忧心忡忡和以泪洗面,我父亲没有等到我讨回公道的时刻,就早早离开人世。我公公卧床在家,其生活至今根本不能自理.查查明案件事实是人民法官的法定职责,也是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因申会民滥用职权违规办案,明显偏袒馆陶县电力公司单位,对本案诸多问题至今未予查明,罔顾众多证据证实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瑕疵,而申会民置法律于不顾,枉法裁判本案,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馆陶县法院长安新庆常年在外就医,疏忽对馆陶县法院法官的监督管理,使馆陶县法院成为国家垄断行业及某些严重违法违纪法官的“ 保护伞”,其应负监管不力的失职之责.像这样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法院领导居然在馆陶县法院继续任院长,他还可以让人民信赖依靠吗?人民决是不会同意的.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工商业经营者,因这起严重火灾使我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难道电力部门不应为其失职负责任吗?   我苦心经营馆陶县隆鑫文具中心多年,该门市是我全家的唯一经济生活来源,也是我全家发展的希望;因馆陶县电力公司的电线自燃,将门市的全部货物烧毁,致使我家生活又回到零起点,奋勇向前冲锋的希望因此一场大火而灰飞烟灭;我儿子和儿媳为逃生从高处摔伤,构成九级伤残,不能打工挣钱。因申会民滥用职权、违规办案,致使我、我儿子和儿媳的正常损失,至今无法未得到任何赔偿,也未讨回公道的说法。我家目前是债台高筑,负债累累,家里四壁空空,艰难度日,难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我还要照顾常年卧床年老体弱的公公、受伤致残的儿子和儿媳,我只有多次向亲戚朋友借钱艰难度日。我为此事一直四处奔波,为讨回公道四处寻求当代的“包青天”.迄今为止,我没有收到任何责任方的赔偿,也未收到任何社会方面的救助.在寻求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中,仅收到消防.法院,电力等公权力部门的对方推诿和不公正对待。我坚信在习主席领导下的当今社会,我家总会讨回责任方的公道赔偿。望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抽空过问此事,督促有关部门尽快依法处理此事,尽快赔偿我的全部损失,严肃处理馆陶县法院申会民等害群之马,依法追究他们的相关法律责任,将他们清理出人民法官队伍,净化法官的办案环境,尽快给我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说法,努力让我在三个案件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将为此讨回公道坚持到最后一刻,我全家将拭目以待,等待您正义的回声,以此为盼!!!!!!!此致敬礼!!!反映人:徐泽红手机:1393005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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