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任职城关信用社主任,伙同邯郸市陈(程)某,欺诈贷款108万,利用贷款人,何某(女)贷款108万,该女年龄较大,而且无业,而且不知道用什么手段,找的四个担保人签字,现在贷款超长逾期,且不归还,造成严重后果。经多次了解,联系到该贷款人,何女士,何女士称,当时称(程)某让她作为贷款人,说是给银行背贷,而且很快就会处理,还答应给相应的好处费。该贷款人何女士,目前扔未看见一分钱,而且成为黑户,老赖。试问,信用社贷款出去的钱,谁都可以领取吗?而且贷款这么大金额,就不去调查该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吗?在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关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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