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亿航车业有限公司职工李书敏,女,现年41岁,户籍地曲周县南辛庄村。近日向记者反映:她在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一直在邯郸亿航车业有限公司上班,工作岗位是冲床、备科。2021年6月21日下午,在公司1号焊接车间内矫正刹车柱时,被身旁的电焊火花溅入右眼致伤。于6月22日到河北省眼科医院就诊,右眼玻璃体混浊,眼睑和球结膜中毒混合性充血,视力0.02,诊断为右眼细菌性角膜炎,左眼义眼。随住院治疗,至6月30日出院。出院时右眼视力为0.3。(左眼先天性失明)
随后,李书敏便开启了漫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出院后,李书敏多次到邯郸亿航车业有限公司索要医药费及工伤赔偿,然而公司领导始终不予赔偿。后经多方辗转,2022年1月21日求助曲周县人力资源部门下属的曲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然后到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于2023年5月6日出鉴定结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期7个月。后经曲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与邯郸亿航车业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无果,时至今日未得到分文赔偿金。法律界专家指出,与没钱无力维权相比,工伤职工遭遇的最大困境还是程序繁复、获赔困难等问题。于是,有的工伤职工因伤重得不到及时治疗而致残。
记者了解到:邯郸市亿航车业有限公司位于曲周县经济开发区北区迎宾路中段路北,于2010年06月08日在曲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00万人民币,公司主要经营自行车、儿童玩具、婴儿推车及其零件生产、销售;自行车配件、打气筒、五金、轴承、钢材、电焊条、标准件、内外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据李书敏反映,她在邯郸亿航车业有限公司上班两年多,公司始终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更没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包括其他在内的众多职工。就李书敏反映的问题,记者专门咨询业内资深律师,了解到: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显而易见,李书敏的工伤费用应由邯郸市亿航车业有限公司支付。
据资深律师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和条例规定,曲周县人力资源局作为县级劳动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失职,致使邯郸市亿航车业有限公司没有和李书敏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因此李书敏工伤索赔难以解决,侵犯了李书敏的合法权益。据了解,目前在曲周县境内没有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保的企业为数不少。为此,记者呼吁曲周县人力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作为,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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