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镇党委政府安排,广平县东张孟镇综合执法队加大力度对全镇18个村实施“露天焚烧”常态化巡查。
2月23日上午,东张孟镇执法队在常态化巡查过程中发现东张孟镇西张孟村村民张某某正在露天焚烧垃圾,随后我镇执法队联合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情节较轻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少,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少,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丨指尖广平2月25日
来自: Android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