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泽法律咨询 发表于 2020-12-4 17:54:56

婚外情人间的借款纠纷就应当认定是赠与行为吗?

××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某1被告:陈某1
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某1、被告陈某1分别已婚,但在2019年3月开始双方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2019年3月25日-2019年11月15日期间,原、被告之间会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频繁转款给对方,金额几十元、上万元不等,其中原告共向被告微信转款112笔,金额累计158259元。2019年11月15日,被告陈某1向原告曾某1出具借条,载明“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19年11月15日止,陈某1从2019年3月份到现在,陈某1总共向曾某1借款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陈某1已收到借款叁拾万元正,对借款金额无任何异议。今借人:陈某1,身份证×××5228,住地:财富中央城×幢×号”。出具借条后,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原告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被告陈某1转款,共计103笔,金额累计89615.3元。同时,2020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款520元。2020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款10000元。2020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款200元。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2015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系赠与关系,因为原、被告之间是婚外情关系,是在非法同居期间的赠与。2、原告起诉所涉借条系原告强迫被告所出具,当时被告发现原告在与另外的第三者吵架,被告提出分手时,原告以威胁告诉被告丈夫等,胁迫被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3、原告在非法向被告取得所谓30万借条前,根本没有向原告进行转款及给付现金达到30万元,只有不到10万元,还包括原告转给被告指定的其姐姐的账上的3万元左右。4、被告在与原告婚外非法同居期间也向原告微信转账及购物,花费了数万元,可以找到的凭证的就有5万余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1份,证明截至2019年11月15日止,被告从2019年3月到出具借条之日共向原告借到现金30万元,并且被告在借条上注明该借款已收到,对借款的总金额无任何异议;证据三、微信转账记录107笔(打印件),证明出具借条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总金额是92015元。庭后原告补充提交证据: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11月15日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在2019年11月15日之前收到原告微信转账金额合计158259元,仅是其中一部分,剩余金额找不到转账记录。被告质证被告陈某1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原告提供了原件,鉴于原、被告特殊的关系(婚内非法同居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基本上是一次性或者两、三次借款,不可能像原告借条上所陈述的在几个月之内无数笔组合而成。当时原告要挟被告,要将双方的不正当关系告诉被告丈夫,胁迫被告出具该份所谓借条,其不应具有法律效应。退一万步讲,即使法庭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单有借条,没有银行的流水转账凭证,也不能认可其合法性,原告应该提供该30万元出借资金的来源,仅凭借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的真实、合法性;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被告与原告的微信已经删除了一部分,为了全面反映双方之间的微信转账,原告应当提供其2019年3月至今的所有的与被告的资金往来。如果有必要,本方申请法院到腾讯公司调取微信转账凭证,可以充分判断双方之间究竟是赠与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双方金额往来超过了30万元。从原告所述的92015元微信转账,绝大部分是几百元累积起来的,可以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恰恰能够证明是被告所说的赠与关系。此107笔转账不能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的所谓民间借贷。被告陈某1对补充证据质证认为,对其三性无异议,但被告也暂时找不到转款给原告的记录,且该金额远远达不到被告所出具借条上的30万元金额,充分说明该借条是不真实的。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借款数额的认定问题,需结合全案事实及其它证据予以考量。被告举证被告陈某1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微信转账记录(22笔),证明原、被告婚外非法同居期间,被告先后向原告微信转账总共有41873元,其中被告在被胁迫向原告出具所谓30万元借条之后,也向原告转了10720元。并且,从微信转账中的数额可以看出,2020年2月14日情人节转了520元、2019年5月20日转了520元,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情人关系,双方存在事实及情理上的赠与;证据二、购物收据发票(13张),证明原、被告非法同居期间,被告为原告购买衣服、鞋类等物品共计9686元,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互相赠与关系;证据三、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原、被告非法同居期间,被告为原告先后两次做人流手术以及从第三人获悉原告私生活泛滥,可能染了××,导致被告到医院检查等所产生的费用。原告质证原告曾某1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在2019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结算时,已经扣除了被告向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所转的款项,扣除之后被告总共借原告30万元。对证据二、三的三性均有异议。法院认证认为本院认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二、三,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首先,对案涉2019年11月15日借条上的借款30万元的认定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确属婚外情人关系。原告以被告出具的30万元借条为债权凭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提供了部分微信转款记录予以佐证。原告虽只提供了158259元的微信转款记录,与借条上的借款金额30万元有相差,原告解释称部分是现金交付,鉴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且借条是双方在经过结算后出具,并在借条中明确已收到借款30万元、对借款金额无任何争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被告是否为婚外情人关系,并不影响正常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即此30万元应认定为借款,应由被告归还给原告。被告抗辩称系赠与、借条系受胁迫出具,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书写案涉借条的后果应当知晓,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其次,对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之后向被告微信转款89615.3元能否认定为借款的问题。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之后向被告微信转款,累计金额89615.3元,存在转款频繁、笔数众多、金额无规律等特点,因无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未明确属借款性质,加之原、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故对此89615.3元不应认定为借款。另,被告于2020年2月14日向原告微信转款520元、2020年3月13日向原告微信转款10000元、2020年5月14日向原告微信转款200元,合计10720元,也不宜在本案中处理。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某1借款30万元;二、驳回原告曾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计359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6110元,由原告曾某1负担1410元,由被告陈某1负担4700元。

寅虎 发表于 2020-12-4 19:03:13

搞不清自己在哪里

赵书行 发表于 2020-12-4 19:14:34

不好处理的纠纷

好123456 发表于 2020-12-4 19:41:22

早知如此绊人心,何如当初莫相识

好123456 发表于 2020-12-4 19:42:03

早知如此绊人心,何如当初莫相识

园丁 发表于 2020-12-4 19:49:11

剪不断理还乱

种菜老人 发表于 2020-12-4 19:49:52

亲是亲财是财应该分清

敬泽法律咨询 发表于 2020-12-4 20:06:43

寅虎 发表于 2020-12-4 19:03
搞不清自己在哪里

是的,如类似的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是不被支持的{:2_173:}

开心是福 发表于 2020-12-4 20:10:51

这个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

糊涂虫 发表于 2020-12-4 20:13:55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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